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在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中曾发挥过非常独特的作用。自古以来,宗族即具有“赈赡贫穷”的社会保障功能,只是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较为落后、简单,社会保障功能也比较单一,因而主要表现为对宗族贫困成员的临时物质救济。如西汉的朱邑,“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家亡余财”;东汉的任隗,“所得奉秩,常以赈恤宗族,收养孤寡”等。
宗族的经济基础是族田。族田及其管理机构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是地主阶级“敬宗收族”的主要手段。一般认为,族田及其管理机构义庄是范仲淹首创的。范氏义庄突出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当代与后世的一致颂扬,在历史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宋代的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原则
范仲淹(989—1052)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和文学家。他为官多年,倡导“先忧后乐”,素以国家、生民为念,成为后人立身处事的楷模。皇祐元年(1049),范仲淹出知杭州,考虑到苏州的宗族中尚有不少饥寒的成员,于是“置上田十顷于里中,以岁给宗族”,使“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钱公辅撰《义田记》称:范仲淹“于其里中买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日义田,以济养群族”。范仲淹以俸禄之余购买良田,捐为范氏宗族公产,称为“义田”,又设立管理机构,称为“义庄”。义庄的功能,涉及诸多方面,但对宗族成员进行经济生活的保障,是其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
关于范氏义庄,学界已有较多的研究。有些学者认为义庄的设立,是与“立宗子法和强化地主家族、稳定封建统治联系在一起的”,义庄制度“助长兼并之风,对农业经济有不良的影响”。这显然与范仲淹设置义田、创设义庄的初衷不符,有将简单的历史事实复杂化的倾向。对此,方健先生辨之甚详。就范氏义庄创置的背景而言,早在范仲淹“未贵显”时,见族人中贫富不一,不少成员有“寒馁之忧”,即“常有志于是(即设义田)矣”。龚明之《中吴纪闻》卷三中记载:有人劝范仲淹去洛阳购地营建别墅,范仲淹加以拒绝,说:“人苟有道义之乐,形骸可外,况居家乎!”决意“俸赐之余宜以朋宗族”。范仲淹自己也说过:“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今何颜人家庙乎?”同僚富弼在《范文正公墓志铭》中评价范仲淹说:“公天性喜施与,人有急必济之,不计家用有无。”可见,范仲淹创设义田、义庄,是出于爱护族人、共享富贵的目的,这与他一贯爱民的言行、“乐善泛爱”、“临财好施”的个性以及“利泽生民”的社会责任感是完全一致的。正如刘子健先生评述的那样:设立义庄,发挥极大稳定社会和经济的作用,固然反映仲淹对传统宗族组织的重视与族产制度的维护,和他素怀民胞物与的伟大胸襟、博施济众的深厚德泽也是分不开的。这也说明范氏义庄的设立,对当世是产生了积极影响的。至于后世义庄盛行助长兼并之风,实已背离范仲淹的初衷,是不能归罪于范仲淹的。
为了保证义庄的正常运营和久持不坠,范氏义庄设立以后不久,范仲淹即手定“规矩”,对义庄收入的分配作了具体安排。义庄所得租米,分与全体宗族成员,“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大致而言:
(一)宗族内部逐房计口给米,男女五岁以上每人每日白米一升;
(二)每人每年冬衣布一匹,五岁以上十岁以下减半;
(三)嫁女者给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给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四)丧葬之事,尊长先后给钱二十五贯,次长十五贯,十九岁以下至七岁以上者分为三档,分别给钱七贯、三贯、二贯;
(五)子弟中有为官者,若在待选、丁忧或任川、广、闽官而留家乡里者,照样赡给米、钱;
(六)乡里、外姻、亲戚中有贫困、急难不能度日者,诸房商议核实,酌量济助;
(七)年成丰熟,必当桩留三年以上粮储,以备凶荒。
需要说明的是,学者每多不察,往往以宋人钱公辅撰《义田记》描述范氏义庄的赡族举措,以致以讹传讹,如《义田记》所称“嫁女者钱五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妇)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嫁之数,葬幼者十千”等,均与范仲淹所定《义庄规矩》不合。
从范仲淹所定《义庄规矩》可见,第一,范氏义庄的“赡族”措施并不限于贫困族人,而是惠及宗族所有成员,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第二,每人每日给米一升,约略相当于每人一天的粮食消耗量。而范氏宗族成员并非仅依赖宗族的救助,大多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仅从给米的数量而言,也难以济贫视之;第三,婚娶丧葬之事,有钱则繁,无钱则简,虽关涉伦常礼教,却与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没有必然关联。所以,学术界以社会救济解释义庄的“赡族”行为未必确切。实际上,范氏义庄的“赡族”行为已大大超出社会救济的概念范围,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正因为如此,范氏宗族成员的生活不只能基本维持,而是得到较大改善,普通族人自不待言,“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亦称,自范氏义庄立,“至今裔孙犹守其法,范氏无穷人”。
二、清代的范氏义庄以周贫济急为宗旨
范仲淹以后,由于时世变迁,社会动荡,范氏义庄历经盛衰兴废。与此相应,义庄的条例、规则也因时而变。范氏义庄规矩曾经多次增删,赡族原则亦有很大变化,主要包括:
(一)由普遍福利逐渐变为以救助贫穷为主
义庄初设时,范氏族人仅90余口,岁人租米8OO斛,故“以其所人,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无穷”。由于宗族成员不断增加,生齿日繁,而义田数量所增有限,且赋繁课重,普遍福利的原则虽未打被,但已窒碍难行,难以为继,逐渐向以救助族中之贫困成员为主转变。这种倾向早在北宋元符元年(1098)六月续定规矩中已见端倪,其中有“诸位子弟官已升朝,愿不请米绢钱助赡众者,听”一条,虽非义庄强行规定,但与范仲淹手定规矩已有所变化。元、明时期,资料阙如,情况不明。清朝康熙十七年(1678)《续申义庄规矩》中规定:“体贫劝学以示教养。祖泽本以周急不以继富,嗣后子孙寡妇贫无子老至六十、贫有子老至七十者,俱计年递加优给;其家殷者,虽老无子,例不加给。”丧葬抚恤亦以贫富为实施原则。逐步明确周贫济困的救助宗旨。其后主奉范能浒再次增改,规定:子孙年满16岁,经审核后可以本名支取一份米粮,“年至六十以上加优老一户,七十以上加二户,八十以上加三户,九十以上加四户,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有废疾不能自营衣食者再加一户。加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有家道殷实不愿支给者听”;“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在后来的《增定广义庄规矩》中,明确提出“周贫”口号,对贫困族人予以特别照顾,规定:“谨考先规,子孙不论贫富均沾义泽,遇有极贫,量加周赡,似可毋庸再益。但有贫病交加,实在不能自存者,允谊矜念,以广先仁。每岁房支长报名,执事核实,每名给米一户,稍资澶粥,极困者量加。”由此可见,时代愈后,范氏义庄愈是强调济贫功能。
(二)保障内容更为广泛
范氏义庄初创时,社会保障的内容仅涉及“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义庄的保障内容愈益广泛丰富。
第一,鼓励科举人仕。在古代中国,个人乃至家族的社会地位不是由财富决定,而是任官的资格决定的。唐宋以来,读书应举作为人仕的主要途径历来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明代匕海名士陆楫所言“天下事非科第不可为”,实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诠释。科举人仕与门祚绵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能够得到家族的鼓励。熙宁六年(1073)范氏义庄《续定规矩》中规定:“诸位子弟得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皆准此),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嘉定三年(1210),根据物价涨动情况,为使“诸房子弟知读书之美,有以激励”,又对“得贡大比者”追加奖励金额,得解赴省,支钱一百千文;中举人及补入太学者,支五十千文。沿至清代,奖励愈重:“赴省试时给科举米五石,给而不赴试者追缴;得贡人太学者,给匾额米四石,乡试中式者五石,成进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
第二,重视义学教养子弟。范氏义学设于何时,学术界是有争论的。方健《范仲淹评传》一书中认为,范氏义庄中设有义学之说,“其唯一史料依据仍为牟氏(元人牟蠛)《义田记》之说。但这种说法是靠不住的。可以断言,义学之设,乃在仲淹逝世之后,在他生前绝无此事”。事实上,据笔者所知,除元人牟蠛撰《范氏义塾记》(即《义田记》)中有“范文正公尝建义宅,置义田、义庄,以收其宗族,又设义学以教,教养成备”的记载外,元至元年问地方官府出具的《范文正公义庄义学蠲免科役省据》所录范仲淹直系后人范士贵给皇帝的告状书中,有“先世范文正公,舍宅为路学,作成人材,置买义庄田,养赡宗族,及创义学,以教子孙”之语。此说出于范仲淹嫡孙之口,又被皇帝圣旨引录,应属可信;又据元至元三十一年(1294)中奉大夫、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使徐琰撰写的《文正范公祠记》,也有仲淹“买田以赡族,而族滋大;立塾以教其人,而子孙类份份焉’’的说法。则范仲淹创立义学之说,恐难否定。虽然范仲淹手定义庄规矩中未曾提及义学,但仅隔20年后的熙宁六年(1073)《续定规矩》中却有相关规定:“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虽不曾得解、预贡而文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若生徒不及六人……”。唯此记载仅言明教授束惰由义庄给予,而义庄对生徒的支助情况还不清楚。直至清朝康熙十七年(1678)所定《续申义庄规矩》中才逐渐明确:“至于祖规设义学教族子弟,今族繁散处,不能在在设学延师。嗣后会文书院举业成篇者,谅给纸笔五斗;文理略通者给一石;文理清(精?)通与游庠贡监并给三石;得与大比试者,每次给科举米五石,稍示劝励,以存教族遗意。”此后,主奉范能浒再次增定规条,于劝学尤为致意,重申:“诸房读书子弟,书院春秋面课,制义成篇者,量给纸笔米五斗;二义粗通与考者,给一石;补郡邑诸生者,给二石;贡监生与大比试者,一体均给。”其后更专门立有“广义庄劝学规矩”,详细规定了对宗族子弟读书教学的奖励措施。
(三)提出了对族人的道德要求
南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范仲淹六世孙范良在《续定规矩》中把扬善惩恶与义庄的赡族行为相联系,加强了对族人伦理道德的要求,规定:“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奸盗、赌博、斗殴、陪涉及欺骗善良之类,若户门不测者,非。)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清代范氏义庄的道德教化倾向更为严重,《主奉能浒增定规矩》中提出“优老”、鼓励守节等措施,如前引资料中年六十以上的宗族成员,可领取双份乃至五份的米粮资助,从中体现出对老年宗族成员的优待;对于守节寡妇,依其守节年限也有领取双份乃至四份米粮资助的规定,至于未能坚持守节、“失志不终者”,则不予资助。
三、范氏义庄宗族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范氏义庄开后世义庄制度的先河,其敬宗收族、维护子孙生存、延续祖宗血脉的功能得到当时及后世的广泛认同,南宋人刘宰在《希墟张氏义庄记》中说,自范仲淹创立义庄后“吴中士大夫多仿而为之”。自此以后,族田义庄的数量大为增加,所谓“苏郡自宋范文正公建立义庄,六七百年世家巨族踵其法而行者,指不胜屈”;“自明以来,代有仿行之(范氏义庄)者,而江以南尤盛。”如四川成都施扬休,“复割二顷为义田,遵文正公旧规,刻诸石”。浙江东阳人陈德高,割腴田千亩立义庄,“略仿范文正公之矩度而适增损,以适时变”。据李文治、江太新先生的粗略统计,明代276年间,各地族田义庄资料约有200宗左右,远远超过宋元两代的总和(400年间约70余宗)。清代更出现了设立义庄的高潮,以致有“义庄之设遍天下”的说法。据范金民的统计,至清代末年,仅苏州府的义庄数即达到200个之多。
范氏义庄的影响,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宗族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范仲淹手定的《义庄规矩》及后人的《续定规矩》,成为后世各义庄规条的范本,奠定了义庄制度的基础。
后世义庄均设有赡族条例,实即宗族社会保障制度、方法的规定,这些制度规定大体模仿范氏义庄的规条,并在新形势下略加变通。如浙江龙泉汤氏义田收人的分配方法,“大略仿范文正公之成规而微有损益。”江苏暨阳陆氏亦“仿范文正公定义庄法,计口而散之”。或许奉行普遍福利原则的族田、义庄并不多见,但也代有所闻,如安徽歙县余文义所置族田入的分配,“人日铺粟一升,矜寡废疾者倍之”;江苏溧阳县钱铎,于明嘉靖时购置族田、建设义庄“以赡其族”,直至清代道光年问,“钱氏无失业之民”;清代中后期的盛康,在吴县、武进县分别设置留园义庄和拙园义庄,其中留园义庄的赡给范围限于其直系子孙,“不论贫富皆与焉”。当然,就其主流而言,后世的义庄更注重保障族中贫困、老残人员的生活,往往立有“赈贫”、“优老”、“恤茕”、“助婚”、“劝学”等规条。追本溯源,这也是与范氏义庄的垂范作用分不开的。
明清时期宗族义庄社会保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宗族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非常注重道德教化,也即是把提供物质生活保障与要求遵守传统伦理道德紧密结合。这种注重道德教化的倾向,虽然与明清时期的社会文化氛围密切相关,却也是与范氏义庄的引领作用分不开的,因为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对被救助族人的道德要求,早在南宋嘉定三年(1210)范仲淹六世孙范良续定的范氏义庄规矩中已经明确。明、清时期,政府更注重对百姓思想的控制,在基层建立了乡饮酒制度、讲“乡约”制度等,围绕皇帝的“圣谕”,宣扬封建的道德伦理。宗族作为封建统治的基础,积极配合政府,宣扬封建伦理,注重道德教化,并以之作为向族人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前提。明代福建建阳县刘氏义庄在赡族时,规定“患苦乡害及族党者虽贫勿给”。道光三年(1823)所立无锡安氏《义庄规条》指出:“设义田以赡族而劝惩之意寓焉。族中有孝友克敦贞节可风者,为之请旌,所以振纲常而厚风俗也。其注册先孝顺义节之告匮者,次鳏寡孤独、废疾之无依者”。苏州王鎏《义田记》中也要求:“当周其恂独者,厚其有志务本业者,而游惰者不与,寓劝惩于周恤之中。”不少宗族在其赡族规条中明确指出,只有“安守本分”且贫困之人才予赡助,至于游惰之人或“不守本分辱及祖先自取贫困者,全家不给”。
清代宗族对族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尤其集中在敬老和恤寡方面。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均十分重视养老问题,清代尤甚,历来为人称道的“千叟宴”等即是清代特有的现象。清代的重视养老,不仅仅停留在表面,而且在国家的政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有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奉养有缺者,杖一百”等法令。在思想意识方面,提倡孝行,康熙皇帝颁发的“圣谕六条”中强调要“孝顺父母”。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以救济贫困年老之人。与此同时,不少宗族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在宗族举行的社会保障方面突出“优老”举措,如道光十七年(1837)苏州潘氏《松鳞庄赡族规条》中规定:“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这一措施与康熙年问范氏义庄的做法如出一辙。一些宗族在规则中专门列有“养老叟”、“养老太”、“优老”等条,对族中老人予以特别的关照。
宋代以来,政府加大了对妇女贞节观的宣传力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教,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为了鼓励妇女守节,地方社会纷纷设立“清节堂”、“恤嫠会”、“儒寡会”等机构或团体,对守节妇女提供衣食等生活保障。在这方面,宗族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几乎所有的宗族在义庄章程或赡族规条中都十分强调对寡妇生活的照顾,道光四年(1824)常熟《王氏怀义堂义庄规条》中提出:“族中孀妇除给米外,每年加给棉花二十斤以资纺织,俟伊子孙年交十七岁后停给;无子孙之孀妇常给;守寡不终者不给。”这与康熙年问范氏义庄的规定也非常相似。此外,如海宁查氏《酌定规条》、会稽张氏《义田规条》、山阴徐氏《义仓规条》等均设有“恤寡”、“恤茕”、“励节”、“恤嫠”等项,表明鼓励妇女守节的态度。由此可见,清代宗族社会保障中的道德教化色彩愈趋浓厚。
宗族义庄重视储粮备荒的举措,也明显受到范氏义庄的影响。早在范仲淹创立义庄之时,即已考虑到了义庄的备荒作用,要求:“自皇祐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给嫉粮外,一切不支……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沿至明清尤其清代,义庄族田的备荒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考虑更为周全。如清初苏州吴氏《创立继志义田记》所述吴氏义田600亩,其中“以百亩为备荒田”,专门用以备荒;再如苏州彭氏《庄规》中说:“谊庄初创,应筹久计。范庄规条,并无备荒之款,以上年之田租,供次年之支发,如上年歉收,即照所歉收之分数,于次年发款内匀摊减发,自宋以来相沿已久。惟新建之庄情形不同,设遇歉岁,米珠薪桂,仰给于庄者,视丰年尤形拮据。若无备荒之款,族人必多觖望,惟发商生息,总是目前补苴之策,应俟本庄拓地建仓,即以发商银钱籴谷存仓,以足备三年之蓄为度,较之发商,则无歇业亏折之虞,较之存米,则无热蒸熏变之患。若仓廒高敞,收储合法,酌定三年,推陈易新,必更妥协。是在司庄者处置得宜,即永禁发商本折兼收兼放,尤为尽善,万一连遭岁侵,储蓄不继,暂权事之缓急,先凶后吉,酌量停减,一俟丰收,即复旧规”。可见,清代的宗族义庄(或族田)在救荒防灾方面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
(作者:王卫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院长)